年11月16日,知名的味精第一股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健康,代码)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与其它定增不同的是,莲花健康是年4月8日才完成司法重整并摘星脱帽、从“*ST莲花”恢复“莲花健康”的,这也成为了A股市场首单破产重整当年再融资的案例。为此,莲花健康公开表示,是破产重整解决了莲花健康活下来的问题。
莲花健康近年来因主业味精产品市场不断缩小、历史包袱沉重等原因,、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负值,且年净资产也为负值。为此,该公司于年上半年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按照当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如不能在剩下的半年多时间内实现净利润扭亏为盈,莲花健康将会面临年被暂停上市、年被迫退市的局面。在此关键时期,莲花健康迅速启动了司法重整工作,拟通过重整化解债务危机、维持上市公司地位、改善公司经营状态。随后几个月时间,莲花健康快速推进重整挽救步骤:年7月5日,莲花健康债权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莲花健康破产重整;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年12月1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年3月4日,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年3月31日,莲花健康披露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7亿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达到万元、资产达到3.1亿元,至此该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涉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经消除,债务危机已全面化解,其退市风险警告随后即被撤销、成功实现了摘星脱帽。
回顾莲花健康从财务危机、退市警示到启动重整并快速实施、随即实现10年来首次扣非净利润为正的历史,对于现阶段面临同类问题的上市公司可谓具有重大借鉴意义。而细观其重整过程历经的各个阶段,不仅可以发现很多公司在寻求司法重整过程中面临的共性问题及常见解决思路,更能看到作为一家仍在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在重整启动至危机全面化解过程中面对的特殊*府监管及处理之道。
1、上市公司重整立案前的*府监管审查规定
我国针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立案在材料准备、审查流程方面的要求均严格于非上市公司,主要体现在:
(1)材料准备要求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除上文所述之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时还要求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座谈会纪要》”)规定另行提交如下四个文件:(1)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2)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3)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4)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府出具的维稳预案。
(2)审查流程要求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立案采取了“双审查”制度,其依据也是《座谈会纪要》:“鉴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较为敏感,不仅涉及企业职工和二级市场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安排,还涉及与地方*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因此,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还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按照该条要求,上市公司启动破产重整,不仅需按照法律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取得地方*府的支持和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还需层层报送获得最高院的审查批准。
2、现行监管审查体系对市场化重整的主要影响
年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提出“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拓宽多元退出渠道,严格退市监管,完善常态化退出机制”。可以说,关于垃圾股、僵尸企业,强制退市机制已逐步完善并已显示出在股市资源配置上的提升效率。但对于尚有运营价值,通过重整能够实现企业、债权人、股东、职工利益最大化的上市公司,地方*府、证券监管机关如何实现有效监管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透明、不规范、以行*审查代替市场选择的做法,比较突出的表现在于:
2.1*府审查及支持文件的办理方式及标准不透明,企业无法自行启动重整程序
《座谈会纪要》规定的必须报送的四份文件中,省级人民*府的通报材料、证监会的意见、地方*府的维稳预案三项材料均属于重整申请人靠自身力量无法准备的;且上述文件的取得方式缺乏明确的申请条件、流程及要求。申请人向地方*府及证监会提出支持重整的申请后,往往面临各种困境或长时间无法取得任何反馈的情况。从近年来发生困境的上市公司数量与启动破产重整的数量对比可明确看出(-三年间仅有11家上市公司启动重整。即便在疫情严重、大量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年,被裁定启动重整的上市公司也仅有15家,而近年被爆债务违约的上市公司数量远远超过该数据),即使是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均有意以破产重整方式挽救仍具有运营价值的上市公司,在申请启动环节却面临重大但隐性的*府沟通成本及报请审批成本。
首先,关于“*府维稳函”,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地方*策,对上市公司申请该函的流程、标准、前置条件、主管单位、审核周期、审核要求等作出任何规定。上市公司只能在没有任何标准化规定的情况下向各级人民*府、证监部门、银监部门等多头递送申请。导致的后果是,市场主体的竞争环境极其不公平、不透明,且效率低下。
其次,关于“省级人民*府与中国证监会的通报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目前同样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策文件对办理流程作出规定,且此类文件办理过程中所涉通报、沟通均为*府部门之间内部沟通,上市公司或债权人、股东基本没有法定途径参与,对于中间环节所需材料、基本情况等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工作完全无法及时参与了解,但人民法院却要求申请人取得此类文件后方可申请重整立案。
最后,关于上述三份文件的内容要求也存在超越法律规定标准的情况。其中,关于地方*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材料,目前府院联动机制下已具备相对成熟的沟通协商渠道,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明确“如果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加强府院协调,制定相应预案”。但是对于前文所述中国证监会的意见,最高院在审查上市公司重整材料过程中掌握的尺度仍需要中国证监会出具明确支持重整的无异议函,而这实质上是在《企业破产法》的立案要求之上设置了超越法律的前置行*审批环节。笔者理解证券监管机构及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执行该制度的本意是因为上市公司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公众股东等各方关系及公众利益,出于保护大多数人利益角度出发。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却演变成上市公司迟迟无法取得监管部门支持意见导致无法进入重整程序、许多具备重整价值的上市公司丧失重整契机直至退市清算,最终在实质上损害了包括公众股东、职工等弱势群体以及广大债权人在内的全部主体利益。
2.2*府审查时限缺乏规范性依据,导致市场化重整推进步骤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即如果相关方不存在异议,人民法院最长应在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但事实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前所需的地方*府*府审查、证券监管审查、人民法院立案审查三个环节审查周期完全无法按照上文规定执行,且往往存在拖延数月甚至数年迟迟不能启动重整的情况,事实上导致《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期限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时形同虚设。
以莲花健康为例,该公司启动司法重整立案前,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如年上半年公布的年度报告不能实现净利润扭亏为盈,该公司将会在年报披露后被暂停上市交易。而莲花健康年一季报扣减递延所得税资产后公司净资产已经变为负值,公司已达资不抵债局面,已经可以预见1年后存在严峻的终止上市可能。换句话说,莲花健康必须在年上半年公布年年报前扭转上述局面,否则必将面临退市结果。从莲花健康的公告中可以看到,该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日期为年7月5日,周口市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受理裁定的日期为年10月15日,即有明确文件可查的审查期间就长达3个多月。而查阅其它上市公司公告更可以看到众多公司准备重整甚至已递交重整申请材料但长达数月甚至数年均未得到受理的案件。
对于已出现债务危机的上市公司来说,破产重整周期对其能否通过重整恢复生产、化解危机至关重要,而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策性文件还没有对立案前*府监管审查、批准周期做出任何规定,导致企业不得不在漫长的等待期及不确定的重生之路摇摆。这期间阻碍其重整立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无法迅速取得地方*府通报材料、维稳预案及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且无法预见审查结果和审查周期。
我们注意到,《九民会议纪要》特别提到了破产案件及时受理及受理效率问题,并在第条明确规定要“推动破产案件的及时受理”,要求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线上预约登记功能,提高破产案件的受理效率。如果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加强府院协调,制定相应预案,不应当以“影响社会稳定”之名,行消极不作为之实。但截至目前为止,各地方*府、人民法院尚未就具体的联动协调机制作出具体明确安排。
3、影响*府监管审查的重要事项之一:关联方占用及担保
根据统计,年全年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上市公司司法重整案件仅有7个,而当年上市公司发生大股东质押爆仓、债券违约等债务危机的企业数不胜数,其中能通过自救方式实现危机化解的上市公司极其稀少,大部分公布已递交重整申请的上市公司仍在漫长无望的等待期、准备期。纵观近年出现债务危机却无法启动重整的上市公司公告可知,影响监管部门出具支持重整意见的原因大多是因上市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
年10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这是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此之前,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问题的上市公司在事实上也并不具有重整启动机会,导致存在此类问题的各公司只能摸索尝试解决之道。
仍以莲花健康为例,莲花健康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立案后并未在短期内得到受理,在立案审查期间,即年7月5日至年10月15日期间,莲花健康公告了一项影响重整的重大事项,该事项记载的处理方法或许对存在同类问题的上市公司提供了参考思路:年9月,莲花健康发布了两则《关于债权债务重组的公告》,其中一则为:莲花健康、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河南莲花糖业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一份《债务清偿协议》,甲方将对丙方享有的债权合计万元债权抵偿莲花健康所欠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额债务,即甲方与丙方因经营性往来、非经营性往来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与此同时,河南莲花食贸有限公司、河南莲花面粉有限公司(“甲方”)与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河南莲花天安食业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另一份《债务清偿协议》,甲方将对丙方享有的债权合计1.4亿元债权抵偿莲花健康所欠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额债务,即甲方与丙方因经营性往来、非经营性往来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因该债权产生的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彻底消除。随后,周口市人民法院于年10月15日裁定受理了该公司重整立案。
根据这个案例的处理方法及之后国务院出台的规定,上市公司启动重整前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层面确需先解决关联方占用、担保等问题。但事实上,此类问题的存在对于多数已发生重大债务危机的上市公司来说往往极难在短期内得以解决,这成为了监管部门审查后无法支持的常见原因。但制度要求的“切实解决方案”究竟应界定为何种结果或按照何种核查标准检验,目前的监管文件并没有具体解释,是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启动追索并取得胜诉判决就视为解决、还是必须取得回款方视为解决尚不明确,这导致处于困境准备申请重整的众多上市公司为解释、解决该问题反复尝试,进而在重整申请准备工作中徘徊不前。
除上述具体标准不明确影响重整准备外,其实最高院《座谈会纪要》早已对此类问题作出了相关制度安排,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中明确规定,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前存在违规占用、担保等行为,该等事项的处理应在重整计划草案中予以调整。”因此,对于存在关联方占用、担保等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关是否可在责任主体追责的同时支持上市公司重整,或许是众多“问题企业”翘首以盼的重大事项。
结语
随着上市公司退市常态化,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立案也应常态化的呼声日益增高。上市公司出现经营困境后依法寻求破产保护,这本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但目前许多地方*府及法院仍然出于地方稳定、金融稳定或其它理由,在重整启动前要求先行开展各项行*审查、取得各项批准、甚至要对此承担无条件兜底支持,这无疑是行*力量过于介入市场主体活动,不利于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及时促使危困企业及相关各方合力摆脱困境,无法发挥破产重整挽救功能,更是在制度上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及国际惯例。对于已出现严重流动性危机、亟需重整挽救的上市公司来说,时机把握对其危机化解至关重要,否则极易出现债务危机进一步加剧局,最终并不利于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各方利益的保护。而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府部门在支持上市公司重整后依据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对相关责任方进行民事、行*甚至刑事追责,这与上市公司本身是否启动重整并无任何关联。因此,如*府机关、人民法院以市场化、法制化的眼光引导上市公司重整,由债权人、债务人、股东依法决定是否启动司法重整或许更符合各方实质利益。
而对于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材料,各级*府及人民法院也宜在现有法律法规范围内审查,不宜超越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主体自行取得其自身完全无法申请取得的材料。如确需先行向地方*府申请前置工作文件,主管机关也应尽快出台规定对缺乏规范依据的事项作出完善,对审查标准、期限作出明确指引,且不宜以证券监管部门出具无保留意见、*府出具兜底支持意见作为重整必备前提,各方宜本着重整立案常态化、法制化原则,由市场主体尽快启动重整、抓住重整机会,并由管理人及重整参与方在未来重整计划中本着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对前期历史遗留问题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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