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23),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府新闻办召开加强食品药品行*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制售假冒食品药品典型案例及处罚情况,同时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其中强调要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明确了各部门职能定位,切实加强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监督,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努力实现食品药品行*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或线索,要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侦办,不得以行*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要坚持“以打促管”的工作方针,主动拓展线索来源,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案侦办力度,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必查、查必有果。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批捕、起诉,从严把握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对不诉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从严掌握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要加大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涉案物品等措施,尽可能摧毁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经济基础。
据了解,年前三季度,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共查处食品药品案件件,涉案物品货值余万元。年至年10月,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58件95人,提起公诉92件人,立案查处食品安全、医药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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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臧庆星李曦
编辑/李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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