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逾期未处理车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现依法对我大队在年3月1日之前查扣的逾期未处理的各类车辆(含事故车辆)进行公告处理,其中辆汽车、摩托车辆、电动车22辆。请以上逾期未处理的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或管理人在公告期内携带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扣留凭证等合法证明到莲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有关手续。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前来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大队依法对扣留车辆进行强制报废处理。
附:辆汽车信息
莲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年3月31日
辆汽车详细信息
(点击放大查看)
请以上车辆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前往莲花交警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我大队依法对扣留车辆进行强制报废处理!▍综合编辑:莲花在线
▍商务合作(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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