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因放猎捕夹捕野生动物,被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
▲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送往县看守所刑事拘留
10月13日,莲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坊楼镇一山场放置捕兽夹。接报后,森林分局民警立即赶往案发地点,迅速走访、排查,快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工具▲犯罪嫌疑人指认放置捕兽夹现场。
▲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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