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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0/11 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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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云庭审”对荷花酒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荷花牌香烟包装盒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驳回了原告深圳荷花酒业的诉讼请求,并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裁判文书。

案情简介

本专利(即荷花酒包装盒)

亳州好酒酒业以“包装盒(国乡荷花)”(简称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深圳荷花酒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荷花烟包装”能否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设计

对比设计(即“荷花烟包装”)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网络公开也属于公开的一种方式。

石家庄烟厂曾出产过荷花牌香烟,并于文章发稿前由河北中烟再次推出了新包装的荷花牌香烟产品,结合附件的文字内容和文章发表时间,可以确认在年2月10日前新包装的荷花牌香烟产品已由河北中烟推出,从而被公开的事实,该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

另一方面,结合附件中现任国家领导人多年前的一张工作照片和新包装的荷花牌香烟的图片,综合考量在案证据,足以确认“荷花烟包装”图所示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能够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设计。

二、本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原告主张二者不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不可以进行对比判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本专利涉及的产品是酒类产品的包装盒,但是二者均为立体矩形,且立体矩形也是该领域的惯常设计,二者的长宽高虽然有所区别,但是此类产品整体形状的长宽高比例会根据实际容纳物品的大小做适应性修改,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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